機場四周禁止飼養飛鴿與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
機場四周為航機起降頻繁區域,為避免鳥擊事件發生,禁止飼養飛鴿;而任何漂浮或移動等物體(如無人機、天燈、煙火、風箏、氣球等),可能對航空器之飛航安全造成潛在威脅。如有前述施放活動,應向民用航空局申請核准後始得施放。
機場四周燈光照射角度限制
航空站飛行場及助航設備四周一定範圍內,設置旋轉式燈光且非屬航空用途者,不得使用綠、白相間光源。
作為地標、橋樑、建築物、景觀、舞台佈景、廣告看板等設施而使用聚光型投射燈光(含雷射光束) 者,不得以該設施主體以外標的為投射範圍。
(請參閱航空站飛行場及助航設備四周禁止或限制燈光照射角度管理辦法)。
請勿傳遞危害飛航安全不實訊息
謊稱有恐怖攻擊事件或炸彈時,除了會浪費大規模警力搜查之外,散播人可是會被移送法辦的喔!根據民用航空法第105條,謊稱有危害飛航安全,或散布危害飛航安全不實訊息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不要以為「詐彈」無傷大雅喔!
禁止攜帶上機及必須託運之危險物品
一、禁止手提或託運上機物品:爆裂物、危險氣體、易燃品類、高壓縮罐、腐蝕性物質、磁性物質、毒性物料、強氧化劑、放射性物質及具防盜警鈴裝置之公事包及小型手提箱等。
二、禁止手提須託運之物品:
1. 刀類、工具棍棒等類:水果刀、剪刀、瑞士刀、弓箭、飛鏢、棍棒、棒球棒、鎚子、螺絲起子、厚度超過0.5毫米之金屬尺、自拍棒及大型腳架(超過60公分)、高爾夫球桿、雙節棍、玩具槍等物品。
2. 液狀、膠狀及噴霧物品類:
(1)搭機旅客手提行李或隨身攜帶上機之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容器,不得超過100毫升,並應裝於1個不超過1公升(20×20公分)大小且可重複密封之透明塑膠夾鏈袋內。於通過安檢時須放置於置物籃內,通過檢查人員目視及單獨通過X光機檢查。
(2)旅客攜帶旅行中所必要但未符合前述限量規定之嬰兒牛奶(食品)、藥物、糖尿病或其他醫療所需之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需告知安全檢查人員,並於獲得同意後,始得隨身攜帶上機。
3. 其它類:其他經人為操作可能影響飛航安全之物品。
三、進出或過境香港及澳門,請勿攜帶或於隨身行李、託運行李放置電擊棒、伸縮警棍及瓦斯噴霧器等違禁品。
四、有燃料電池之可攜式電子裝置(如照相機、行動電話、筆記型電腦及攝影機等)僅可置於手提行李及隨身攜帶上機。
五、每名旅客限隨身攜帶1個香菸打火機或1盒安全火柴,防風或藍焰打火機及非安全火柴,不得隨身攜帶或置於手提行李或託運。另美國政府規定,搭乘飛美或過境美國班機旅客,禁止手提或隨身攜帶或於託運行李中放置打火機。
※更多詳盡資料,請至桃園國際機場、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警察局或各機場網站查詢,如旅客有任何疑問,煩請向所搭乘之航空公司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