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發旅客行李檢查作業流程
一、出發旅客向航空公司辦理報到手續後,托運行李或手提行李,皆須經過航空警察局安全檢查,檢查結果如無可疑物品則予放行;如有可疑物品,再以人工複核,複核結果屬正常行李則予放行,如有違禁品、管制品或毒品,則通知海關辦理。
二、 攜帶物品上飛機之規定,請詳航空警察局網站或電洽03-3983281。
三、提醒您!需事先注意配合抵達國家之抵達規定,以免受罰。 其他國家抵達規定,請參考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站。
出發申報
出發旅客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向海關報明: 一、攜帶超額新臺幣、外幣、人民幣現鈔、有價證券(指無記名之旅行支票、其他支票、本票、匯票、或得由持有人在本國或外國行使權利之其他有價證券)、 黃金及其他有洗錢之虞之物品(總價值逾等值新臺幣50萬元,且超越自用目的之鑽石、寶石及白金)者。
二、 攜帶貨樣或其他隨身自用物品(如:個人電腦、專業用攝影、照相器材等),其價值逾免稅限額且日後預備再由國外帶回者。
三、旅客隨身攜帶非屬樣品出口(特殊物品通關)。
旅客攜帶金銀外幣及台幣出發限量規定
配合新修正洗錢防制法之施行,自106年6月28日起,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 之人員攜帶下列洗錢防制物品申報規定如下:
名稱 | 金額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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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 | 10萬元為限。如所帶之新臺幣超過限額時,應在出發前事先向中央銀行發行局(電話:02-23571945)申請核准,持憑查驗放行;超額部分未經核准,不准攜出。未申報者,其超過新臺幣10萬元部分沒入之;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沒入之。 |
外幣 | 超過等值美幣1萬元現金者,應向海關申報。未申報者,其超過等值美幣1萬元部分沒入之;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沒入之。 |
人民幣 | 2萬元為限。如所帶之人民幣超過限額時,雖向海關申報,仍僅能於限額內攜出。未申報者,其超過人民幣2萬元部分沒入之;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沒入之。 |
有價證券 | 總面額逾等值美幣1萬元者,應向海關申報。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者,科以相當於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之有價證券價額之罰鍰。 |
黃金 | 攜帶黃金價值逾美幣2萬元者,應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以下稱貿易局,電話:02-23510271)申請輸出許可證,並向海關辦理報關驗放手續。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者,處以相當於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之黃金價額之罰鍰。 |
其他有洗錢之虞之物品 | 攜帶總價值逾等值新臺幣50萬元,且超越自用目的之鑽石、寶石及白金者,應向海關申報。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者,處以相當於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之物品價額之罰鍰。若總價值逾美幣2萬元者,應向貿易局(電話:02-23510271)申請輸出許可證,並辦理報關驗放手續。 |
出口限額
出發旅客及過境旅客攜帶自用行李以外之物品,如非屬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公告之「限制輸出貨品表」之物品,其價值以美幣2萬元為限,超過限額或屬該「限制輸出貨品表」內之物品者,須繳驗輸出許可證始准出口。
禁止攜帶物品
一、未經合法授權之翻製書籍、錄音帶、錄影帶、影音光碟及電腦軟體。
二、文化資產保存法所規定之古物等。
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槍砲(如獵槍、空氣槍、魚槍等)、彈藥(如砲彈、子彈、炸彈、爆裂物等)及刀械。
四、偽造或變造之貨幣、有價證券及印製偽幣印模。
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毒品(如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大麻、安非他命等)。
六、野生動物之活體及保育類野生動植物及其產製品,未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許可,不得出口;屬CITES列管者,並需檢附CITES許可證,向海關申報查驗。
七、其他法律規定不得出口或禁止輸出之物品。
其他出發相關規定
一、攜帶物品上飛機之規定,請詳航空警察局網站或電洽03-3983281。
二、提醒您!需事先注意配合抵達國家之抵達規定,以免受罰。其他國家抵達相關規定,請參考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站;中國大陸抵達相關規定,請參考海峽交流基金會網站。
三、機場捷運A1車站海關服務檯,辦理以託運方式攜帶物品出發通關業務。
國際氣象
http://www.cwb.gov.tw/V7/forecast/world/world_aa.htm
※更多詳盡資料,請至財政部關務署網站,如旅客有任何疑問,煩請向所搭乘之航空公司洽詢。